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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培训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5-11 19:08:48      浏览量: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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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

制度培训的报告

2018年5月2日下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举办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监管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有关领导主持,陕西省金融办组织省内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参加了此次培训。本次培训主要是讲述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背景、制定依据、关键内容解读等。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一)起草背景。该办法起草背景主要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由粗放型的管理转变为精细化的监管,有利于转变合规方式,由原来被动合规转变为主动合规。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总则中明确了所计量业务的范围:债务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不在此列。

(三)计算方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根据该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该计算方法的确定主要是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小微企业及三农倾向。其权重比例分为以下四类:1、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2、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3、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4、其他类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同时,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其责任余额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类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

此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出台虽然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公司更大规模地开展业务,但由于农业担保本身放大倍数较小,因此短期内不利于目前我司担保放大倍数的计算。

(四)放大倍数。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不加权重的实际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

(五)单一客户责任余额。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权担保,计算集中度时,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即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其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6.67%)

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该办法起草背景主要是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主要是约束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监管红线,突出风险防范,保障资金的高流动性,明确操作细则,使得操作简单、透明、具有可比性。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总则中明确了资产比例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报表(单体报表)计算。

(三)关键点。1、该办法对资产类别的列举是按照资产的实际形态来列示,并未全部穷尽融资担保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资产;2、各融资担保公司在对各级资产分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3、在各级资产的定义中并未包含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应收代偿款;4、任何时点都应符合办法中所要求的各级资产管理比例;5、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统计报表及监管指标。

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别于以前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本次的经营许可证只是针对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颁发的,若单纯只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则无需申领此证。办法同时对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操作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操作细则。鉴于此前民营担保违规经营、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频出,银行业普遍收紧甚至断绝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根据前述指引的要求,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这就意味着,监管政策上排除了银行对民营担保的歧视。

银担合作中,监管的要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并且要求,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频繁调整。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此外,指引中还明确,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在鼓励银担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的同时,监管也明确银行不得与五类机构合作,分别是:非持牌融担机构、违法违规遭遇处罚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

这四项配套制度的出台完善了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是对融资担保监管条例比较详细的操作性制度规范,对融担行业规范管理、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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